案发地,泗水县王营公社花园大队花家村花家大塘。
案发时间,1961年7月13号黄昏——四点半只五点之间。
案情,花家村生产队会计郭有才的侄女儿郭筱兰在花家大塘挑水的时候,莫名其妙地溺水身亡。
郭筱兰到大塘挑水,时间过去太久还没有回家——郭筱兰离开家的时间正是吃晚茶的时间,吃晚茶的时间在四点半钟左右。这里要说明一下,农村人收工很迟,所以吃晚饭也很迟,如果家里面来了亲戚,四点半钟左右,不管客人当天走不走,都要弄一点东西让客人垫垫肚子,比如说泡馓子,或者打几个荷包蛋,放一点炒米、白砂糖和荤油,当时,郭家正在做晚茶,放暑假的郭筱兰从县城来看望并照顾爷爷奶奶,她也算是郭家的亲戚。平时,郭家人到大塘去挑水,来回只需要一袋旱烟的功夫,可郭筱兰的爷爷抽了两袋旱烟,郭筱兰还没有回来,老人就让郭筱竹的母亲陈二凤到大塘去迎一迎,陈二凤在码头没有看到郭筱兰,只看到四样东西:两个水桶,一个水桶放在跳板上,另一个水桶飘在水面上——底朝上;一根扁担戗在岸边的一颗桑树上,跳板上还有一只鞋子,鞋窝里面塞着一只棉纱袜,另一只鞋子和另一只袜子不知在哪里,从现场情况看,郭筱兰很像是坐在跳板上洗脚,不甚滑落到水中去的。
郭家人请来了前后两村的人,大家动用六条渔船和三张渔网,最后在距离码头一百米左右的水草下面找到了死者的尸首。
报案理由有三点:
第一点,郭筱兰只是到花家大塘去挑水,码头有跳板,河岸是用石头垒成的,也比较平缓,跳板两边的水只有大半人深,村子里面的女人有时候就站在水中洗衣服,洗头发,擦身子,所以,即使郭晓兰落水也不至于溺水身亡。
第二点,尽管花家大塘距离村子比较远,但如果郭小兰呼救的话,村子里面的人还是能听见的,可没有一个人听到郭筱兰的呼救声。郭筱竹还提到了一个细节,不管是在前村,都能听到喜鹊回巢时鸣叫的声音,如果郭筱兰呼救的话,其声音应该比喜鹊的叫声要大很多。根据郭筱竹回忆,当时,花家村的十几个男劳力正在花家大塘南边的红薯地头挖地窖,红薯地距离花家大塘不到半里地。
第三点,在一九五九年的秋天,也曾发生过一起女孩子溺水身亡的事情,当事人是村民花长松十四岁的女儿花三妹。当时,花三妹的父母和村里面的人都以为是花三妹在塘边割芦苇的时候不甚落水,所以没有往别处想,现在又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郭晓竹就觉得有些蹊跷了。花三妹出事的时候,正是自然灾害时期,花家一共养了七个孩子,单女儿就有四个,花三妹的下面还有一个妹子,一家人连老带小,一共是九口人,人多粮少,常常是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特别是青黄不接的时候,一天只吃一顿饭,其它时候,靠野菜和树叶充饥。人一穷,命就变得不值钱了,所以,花家人就没有把花三妹的溺水身亡当一回事。
第四点——这一点最重要,郭筱竹和母亲在给郭筱兰擦洗身体、更换衣服的时候,发现郭筱兰的下身红肿,在会阴部的右侧——即会阴部和大腿的连接处,臀部下方,有一道小拇指长的血痕。
下面是值班人的提问——这说明负责接待的人是非常认真和严谨的,现在,郑峰和李云帆在很大程度上,要完全依赖这些资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