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尸检报告的后面还有一张已经发黄的纸,纸上面有几行十分工整的正楷字,这是向阳写的(验尸报告也是向阳写的):现场勘查,在码头附近(花家大塘南岸一共有三个码头,据郭家人讲,郭家人淘米洗菜,担水,洗衣服,都在这个码头)和捞到郭筱兰尸体的河岸上,除了茂密的芦苇以外,地上还有一些芦柴桩,死者屁股上的伤痕可能是在拖行的时候被芦柴桩划破的,至于死者裆部的划痕是怎么造成的,暂时无法下结论。水中有很多水草,死者的尸体就是在一层很厚的水草下面找到的。死者食道里面的水草和水草的叶子,应该是死者在水中挣扎时吸入体内的,这进一步证实郭筱兰在溺水之前心脏还在跳动。
第四份材料:解剖报告,解剖人是胡扬,解剖时间是1961年7月17日。
这里要说明一下,胡扬是县医院的胸外科主任,当时,县公安局没有解剖的条件,也没有专门的人才。可见,当时,县公安局的刑侦条件有多差。
第五份材料:化验报告,化验报告的抬头是地区公安局法医科化验报告,这里也要说明一下,当时,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还没有法医科,所以,大部分的化验都要拿到地区公安局的法医科去进行。
化验的项目有两个,一个是死者体内粘稠状的排泄物,一个是死者体内的那根非常特别的毛发。
经过化验,粘稠状的排泄物有两种成分:一是男人的精液,二是死者体内的分泌物;那根毛发的血型是b型,而死者的血型为o型,最后的结论有两个。
第一个结论:死者在溺水身亡之前,曾经有过性行为,倾向于被动的性行为。死者下身的伤痕可能是遭遇到性侵犯是被什么东西划破的。
第二个结论:毛发应该是凶手的阴毛,这根阴毛应该是在性行为的过程中,留在死者体内的。
负责化验的法医是粱德明,化验时间是1961年7月18日。
这里要说明一下,梁德明是地区公安局法医科的副科长。